当前位置:首页  法规制度  地方性法规

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

来源:浏览量:725发布时间:2016-06-15

1989年制定,1999年第一次修订,2007年第二次修订,2009年第三次修订,2011年第四次修订,2016年第五次修订。)

  

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》等档案法律法规,全面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,结合湖北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(以下简称“机关”)。

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(以下简称“考评”)分为省特级、省一级、省二级三个等级,实行自愿申报、属地考评。

第四条 申报等级考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一、依法办理档案登记;

二、各门类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,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到期档案及其数字化副本;

三、档案库房安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,近三年没有发生档案安全事故;

四、申报省特级考评(含复查。下同),直属单位及系统档案工作90%右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,省直机关还应实现电子文件在线归档。

第五条 考评采取综合评议打分的方式进行。省特级达标分数为90分(含)以上,无系统的机关达标分数为95分(含)以上;省一级达标分数为85分(含)—90分(不含);省二级达标分数为80分(含)85不含)。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见《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表》(省二级不考评带※号的条目)。

第六条 考评权限

省档案局负责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考评。

市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档案局负责所辖地区的考评工作。是否对县(市、区)档案局下放考评权限,由市州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,并报省档案局备案。

第七条 考评程序

考评程序依次为申报、评审、公示、审批四个步骤。

一、申报

符合条件的机关,当年331日前向同级档案局提出等级考评创建申请,各级档案局审核汇总后及时下达考评计划。

按计划完成自查工作的机关,对照《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表》进行自查评分,填写《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申报审批表》,向同级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。有条件的地区原则上实行网上申请。

二、评审

(一)评审组织

评审工作由具有考评权限的档案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。评审人员由档案局评聘的评审员组成。评审成员为3—5人。

鼓励各地区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评审。

(二)评审时间

各级机关应按照年初申报计划和拟考评时间,及时完成创建工作。评审工作应于当年1210日前完成。

(三)评审程序

1.听取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及自查情况汇报;

2.对照考评标准,严格认真检查;

3.审查依据材料,逐项评议打分,形成评审意见;

4.评审组与被考评机关交换意见

省特级考评前,评审组可随机抽查所属系统相关单位的档案工作情况。

三、公示

评审通过的机关,由负责考评的档案局在其档案信息网站或相关门户网站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。

四、审批

(一)审批依据

1.申请计划、自查报告;

2.申报审批表;

3.考评表;

4.公示结果;

5.廉政告知书。

(二)确认备案

各级档案局业务部门将考评结果报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发函确认,并在网上公布。审批结果按地区统一编号,编号方法见《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审批编号编制规则》。

各市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档案局每年1215日前将辖区内当年考评确认的情况汇总报省档案局备案。备案表样式见《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审批备案表》。

第八条 复查

复查每三年一次。取得档案目标管理等级的机关,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提出复查申请。复查程序及内容与考评相同。复查合格的,发函确认。

到期未申请复查的,等级资格自动失效。县级以上一级机关省一级、省二级复查三次后,应按上一等级进行考评。

第九条  抽查

省档案局负责对市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一级以上考评情况进行抽查

市州档案局负责对辖区内具有考评权限的县(市、区)考评情况进行抽查

抽查发现考评质量、程序不符合标准超过30%或反映问题突出的地区,取消该档案局的考评资格并限期整改。整改合格后申请恢复考评资格。被考评机关没有达到相应等级考评标准的,取消其等级资格。

第十条  各级档案局是考评工作的责任主体,必须“坚持标准、坚持程序、确保质量”,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,不得许愿或提出任何附加条件,不得与创收和收取任何费用挂钩,并实行《廉政告知书》制度。

第十一条  本办法由湖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原《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办法》(鄂档规20111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湖北省档案局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3月31日印发